2005年6月2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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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死人”为何诉讼无门
丁静 石志勇

  案例选登    
  2004年11月19日凌晨,家住西安市中山门安民里小区的白马贤听说自己的侄子与邻居卫和平争吵,便赶去劝架,没想到自己也被卷入争吵之中。后来,接到报警的“110”民警赶到现场制止了争吵。当白马贤与家人转身离开时,身后响起了一阵不堪入耳的叫骂声,“你个丑八怪,凭什么来劝架……我不要脸,也要我丈夫的娃,也没有跟别的男人要娃……”卫和平之妻马菊芳把矛头突然转向了白马贤。当叫骂声越来越难听时,白马贤的步伐也随之沉重起来,随后倒地不省人事。19日清晨,白马贤抢救无效死亡,西安市公安新城分局作出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显示:“白马贤,女,42岁,2004年11月19日心脏病猝死。”
    然而,马菊芳却不认为是自己的过错致白马贤死亡。她坚决认为自己没有辱骂白马贤:“我根本就没指名道姓骂她,如果要说是我把她骂死了,就太不公平了。”
    事件发生后,小区所在的中山门派出所马上介入调查,并于19日当天发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认为,此案属于自诉案件,决定不予立案。
    2004年11月26日,白马贤亲属向中山门派出所的上级单位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申请复议。12月2日,新城分局复议认为,当时白马贤与卫和平之妻没有身体接触,不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而申请人以涉嫌侮辱罪申请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份决定书维持了派出所的不予立案通知。
    既然公诉的途径走不通,白马贤亲属向新城区法院提交了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要求法院追究卫和平及妻子马菊芳侮辱他人致死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方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近22万元。12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被告人侮辱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属于自诉案件管辖范围,驳回起诉。白马贤的家人又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20日,西安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让白家人心凉了大半截: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白马贤的哥哥白国庆在电话中沮丧地告诉记者,6个月来,白家人奔走于公安部门、法院之间。到公安部门说这事归法院管,到法院又说要公安继续调查,两级司法机关没有一家立案。而向新城区检察院提出法律监督的申请也在2005年5月27日被以“既有证据不能证明马菊芳、卫和平应负刑事责任”的处理结果终结。
    
  以案说法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张建兴律师点评:
    辱骂他人一般被认为是属于不道德和不文明的行为,其实从法律上讲,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辱骂他人行为可根据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或情节严重程度,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果“骂死人”的情况出现,骂人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可以认为有关问题的处理属于自诉案件,该案也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鉴于该案已经过法院的终审裁定,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诉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同时,如果遇到类似“骂人”的情况,当事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清楚地记住那些对自己刺激最深的话,当然是原话。同时,让当时在场的人为自己做证;其次,当事人应取得被某人侮辱后身心受到伤害程度的证明,如果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一定要向法院提供;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时,提出精神赔偿请求;第四,当事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